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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3 | Opinion: on Marriage and Divorce

Marriages are becoming less and less common, especially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cities. The issue of an increasingly old population doesn’t seem to be getting any better. This article addresses one of the important factors behind the decreasing marriage rate- the tedious and difficulty of getting a divorce. In the light of modern marriage and divorce policies, if one end of the marriage no longer wants to be married, the marriage kidnaps and holds them hostage if their partner does not agree to get a divorce.


Author: W.Y

Captioner: Jianing Zhou

Layout:日光



“离婚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结婚。”

——王尔德

2021年1月1日,在舆论的风口浪尖打转了半年有余的离婚冷静期正式落地了。

在过去的半年间,我们见证或是参与了各个平台上对于这个话题的唇枪舌剑,现在终于迎来了尘埃落地的那一天。但是,这件事还远远没到结束的时候,或者说,真正的故事才刚刚开始,因为写入民法典已成过往,落地实施来日方长。

因此SOL针对这个话题开展了圆桌会议进行讨论。

今天我们,在会议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延伸,和大家来聊聊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通过协议离婚的双方在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后,需要在一个月之后两个月之内再次双方一同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结离婚证,在此期间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申请或到期不领自动撤销。换言之,只要任何一方拒绝离婚,就无法完成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受此项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离婚本身从上诉期开始计算,所需要花费的时间一般至少需要半年。


从婚姻机制讨论离婚机制


婚姻是现当代社会人际关系中极为特殊的一种。从法律上来说,婚姻是少数几种通过法律和规章将没有血缘关系的双方联结起来,并且在义务上达到血亲级别的(如法定救助义务,一般人只对父母、子女和配偶负有任何情况下的法定救助义务)社会关系。从社会角度上来说,一般而言结婚意味着双方之间共同事务的变更,琴棋书画诗酒花之外,又添上柴米油盐酱醋茶。

我一向认为,结婚不仅仅是一个“动作”,更应该是一个“状态”。现在常说的结婚一词,多半是作为一个“动作”使用的。如生活中常常使用的“他们结婚了”中的结婚,指的是双方完成了“结婚”这一动作——或许是领取结婚证,或许是举办婚礼,或者其他种种。

比起“结婚”这个瞬发的动作,更需要注重的是“结婚”这个需要维持的状态。何为维持?“结婚”这个状态是需要双方持续不断输入能量的。这个能量的形式因人而异,它可以是字里行间的绵绵爱意,也可以是比翼双飞的细细点滴,还可以是逢年过节的宝玩珍奇,可以是任何为双方所共同接受的东西。但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正如维持友谊需要双方的努力,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中断了这种能量的注入,“结婚”这种状态很快就会自动分崩离析,而离婚只是在法律上给结婚这一状态一个最后的终结。

显而易见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需要双方的同意,正如只要一方冷若冰霜就做不成朋友。

那么,这种婚姻机制对于离婚机制的设定有什么启发呢?既然结婚是一种需要两个人同意并维持的状态,而离婚是结婚状态的终结,那么根据简单三段论可以得出,离婚是一个只需要一方同意的动作。

而离婚冷静期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需要双方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的规定,每一个字都表明着需要双方同意才能离婚。这似乎和刚才所得出的自然结论是不符的,因此我们可以确定,这是一条“有效”的条款:它改变了“离婚”的自然状态,并且必然会带来相应的影响。那么,离婚冷静期又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首当其冲的自然是离婚本身:由于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协议离婚的条件更难被满足了。这正是设立离婚冷静期最主要的目的:通过增加离婚难度,减少冲动离婚,抑制离婚率。但在另一个方面,事物之间是存在普遍联系的。离婚变难了,结婚又如何呢?


“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钱钟书《围城》)如今出城变难了,作为理智的决策人,进城的时候是否会再仔细衡量利弊呢?即使是在离婚冷静期实行前相对简单的离婚条件下,人们已经在为是否结婚深思熟虑辗转反侧:“面前这个即将和我步入婚姻的殿堂的求爱者,究竟是否是我的命运之人?”相比之下,鲜少有人为是否要结交一名新朋友举棋不定:“先交往一段时间试试,合不来再分开。”同样是缔结人际关系,为什么如此不同呢?这是因为和朋友断交容易,和配偶离婚困难


由此推知,如果离婚变得更难,也就变相提升了结婚的难度。这是否是设立离婚冷静期时所希望看到的呢?


对于婚姻制度,我听到过很多观点。

从最为保守的完全不支持离婚,结婚就应该终身相守,到最为激进的已婚双方必须每隔一段时间(1年左右)一同到民政局登记,否则婚姻状态自动解除。我认为离婚绝不能太难,任何一方都应当有从婚姻中抽身的自由,不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只需要另一方的知情。结婚和离婚是个人选择,没有所谓的“普适优选”。正如宗教自由包括“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有过去信仰这种宗教而现在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仰那种宗教而现在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结婚自由也应当包括“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有和这个人结婚的自由,也有和那个人结婚的自由;有过去结婚而现在不结婚的自由,也有过去不结婚而现在结婚的自由;有过去和这个人结婚而现在和那个人结婚的自由,也有过去和那个人结婚而现在和这个人结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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