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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4 | Opinion: On Overturning Roe v. Wade

Author: Frederico, wyf, Shelly, Dorotheus, Minnie, wyf

Layout: Serina



圆桌会议 Roundtable

圆桌会议旨在为社员们提供讨论平台,讨论范围涉及性别议题与 LGBTQ+ 议题,大多为社会热点话题。每场圆桌会议中,主持人都将根据主题提供一些问题,社员们随后发表观点并自由讨论。社员们也可提出自己的问题或回答他人问题。在圆桌会议上,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困惑,发表他们对某一话题的见解,并在与他人的交流中理解、吸收不同声音。

背景(罗诉韦德案)

1969 年,一个美国德州的女服务生因意外怀孕想堕胎。但因当时德州的法律规定,只有性侵才可合法堕胎。这个服务生想声称自己被性侵了来堕胎,但未成功。 两年后,两位女权主义的律师为这个女生起诉代表德德州的法院(韦德)。经过多次周折后,这件事情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以 7 : 2 的表决来确定了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是受到宪法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的。(承认了美国堕胎的合法化-在此之前是按每个州自己规定的)。 *注:罗是这个女性的化名,韦德是当时发这件事情发生的那个县的检察官。 这件事情在最近再一次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今年的 5 月 4 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泄露的一份意见书显示,最高法院可能会推翻这个案件,会回到以前那样,是否能够堕胎儿将由每个州自己去决定。这可能会导致接近一半的州会会禁止堕胎,或者有很严厉的要求才能堕胎。引起了美国许多人的抗议。胎儿是否能算一个生命?它是否属于母体?

许多反堕胎人士认为胎儿也是生命,因此堕胎等同于杀人,是不可取的。但胎儿是否能被算作生命?如果可以,满足什么条件的胎儿可以被认为是生命体?胎儿是否属于母体,即母体是否有权支配(堕胎)胎儿?

胎儿是否能被算作生命?

观点 1 :胎儿会为了生存不择手段(甚至杀死母亲),这种特质证明了胎儿是存在生命的,胎儿是否存在思想并无法证明,但是当它寄生于母体时实际上对母体就是很大的损害,毕竟它的生存方式不是共生而是寄生的。

观点 2:胎儿生理上可能算是一个生命,但缺乏道德和思想使他不算于人类。

满足什么条件的胎儿可以被认为是生命体?

观点 1 :早期胎儿不能算生命。只有当胎儿具有自主意识、意识到自己是个独立的个体之后,胎儿才能被称为一个人或生命。

观点 2 :认同罗伊案的观点:即胚胎具有存活能力(Viability)后才算一个生命体。

观点 3 :不认同罗伊案的分期方法:「罗伊案点每期三个月的原因是当时他想不出什么更好的办法,只好这样随机平分了。所以这个孕期的划分但从月份上说并不能说明任何事情,我们要么支持胎儿从受精的那一刻开始就是生命体,要么支持胎儿出生以后才是生命。」*

*注:执笔(罗伊案)的大法官把孕期分成三期,第一个孕期 1 到 13 周,第二孕期 14 到 27 周,第三孕期28 到 40 周。

胎儿是否属于母体,即母体是否有权支配(堕胎)胎儿?

观点 1 :有权

「无论胎儿是否属于新生命,女性作为一个自然人,女性的生命和思想更重要。我们不可能因为孩子是个什么什么样的生命,就无视产妇的生命。就比如说在分娩的过程中,虽然胎儿已经接近出生,拥有一定意识和神经感受并可以在出生以后呼吸;若母亲和胎儿只能活下来一个,肯定应当优先保母亲,这是产妇的权利。」

「婴儿还未出生没有自己的思想,也没有(感官上)对世界最基础的认知,一切都是相对于母体而存在,所以母体应当有决定性的话语权。妇女应当可以决定自己要不要在任何时间里堕胎或是生下婴儿。」

「我认为母体是经过考虑过的,所以母体本身有这个权利去决定是否需要留下胎儿。」

但是,因缺乏法律保护或医疗资源而导致的非法堕胎没有安全保障。

「堕胎权应当在女性自己手中,但前提在有法律保护和医疗资源支持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保护和医疗资源的支持,(那么堕胎可能)导致孕妇本人(面临生理上和心理上)一辈子的痛苦和危险。她们可能会去一些不当的的医院做堕胎手术,(面临)手术过程中没有清理干净(等潜在问题)。所以(应当)要有这个权利,(尽管)前提是有法律保护和医疗资源的支持。」

观点 2 :胎儿成形后,堕胎约等于杀(肚子里的)人,对孕妇本身是有很会造成很大的身体伤害的,所以不建议堕胎。但是在此之前,堕胎的权利应当掌握在女方自己手上。


堕胎权与女性权益:堕胎权意味着什么? 观点 1 :堕胎权主要的意义还是在于女性掌控自己身体的权利。在女性与家庭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女方选择堕胎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堕胎应当得到外界医疗、经济等的支持,这种权利本身就有些建立于这些「硬件设备」。 观点 2 :承认了女性在社会上的一定地位,对妇女的权利的进步,更利于未来男女平等的结果。 观点 3 :堕胎权其实是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它不仅保护女性的尊严,其实也是对女性的尊重。堕胎权允许堕胎给予女性选择,给予女性一种安全感。 观点 4 :所以,堕胎权利的禁止算不算侵犯了夫妻间的隐私权?(「婚姻当中所有的事情都应当是夫妻双方来共同决定,而不是社会来决定」),并且考虑到生命体存在母亲肚子里时,权利应当一并归在母亲的身体上。所以若禁止堕胎实际上是对于人权的侵犯。(维护婴儿的权利只是另一种有待商榷的解释)外界医疗、经济等的支持与堕胎权的关系? 观点 1 :不应该因为原先不具有(或者因为资源分配不均匀有些人不具有)这样的条件而否决掉女性的这项权利(堕胎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特权是会存在的。但是有无「条件」去达到「权利」不影响「权利」本身是否应当存在。 「科技只是帮助女性有渠道去获得她们的这个目的,她们的这个目的叫做‘我拥有自己的生育权’。女性从头到尾就应该拥有自己的生育权,只是科技推动了这个(权利)的实现。」 观点 2 :因为资源的不公平分配,能否真正利用这项权利又变成了一种竞争。

面对堕胎选择时,宗教对女性的道德绑架

我们认同宗教自由。对于反堕胎人士(大多有宗教信仰),她们有权在自己怀孕时选择不堕胎。但是,她们无权逼迫其他女性像自己一样不堕胎,这是在将她们的宗教信仰强加于我们。 观点 1 :人权不应被信仰绑架 任何宗教信仰还是无神论都不应有对女性的权益的绝对权。对于宗教中「女性腹中的胎儿是‘上帝的礼物’,从而去说堕胎万万不可以的」,这一点,应当算是相当落后的思想。其实相对发达国家中天主教在上世纪大概六七十年代还是之前就已经允许堕胎了, 观点 2 :宗教有时候只被当作一个武器,宗教本质的思想并非这样。 伊丽莎白·凯蒂·斯坦顿认为圣经对妇女产生了保守消极的影响。众多妇女盲从圣经中的观念,包括在公民权与政治身份上妇女降格与从属的观念。在《妇女圣经》中,斯坦顿指出了上帝照着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因此,男性优于女性的观点是无圣经根据的。 观点 3 :女性(以及少数人群的)权益的确保的确与宗教有关系,但是与国家发展和政策的关系更为紧密。 「并不算宗教势力多么浓烈地参与了政治,而是政治的方向被宗教势力拽着走。」 「有些对于宗教信仰的不充分认知才间接导致了宗教被当作一种‘武器’。」 「绝大多数所谓的基督教信徒,他们甚至没有完完整整地读过圣经,这是一个非常诡异的事实。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是合格的教派,因为教派是一个社会上的派别,而不是一个宗教的机构,但教会是。」


图片来源 Twitter @NBCNews

失去堕胎权后女性可能会面临的问题

观点 1 :失去堕胎权可能代表女性必须抚养这个孩子,或让大部分女性无法享受到干净卫生的堕胎医疗。 「失去堕胎权意味着一个依附母体存在的胎儿拥有了比母体更强大的力量,它支配了一个女性的身体并强行为其赋上了抚养的义务。」 观点 2 :失去堕胎权后女性非自愿生下的孩子也将受苦 「例如一位母亲没有能力抚养这个孩子,那么即使她不选择堕胎,可能孩子也会被抛弃,这同样是所谓‘不道德’的表现。」 大部分堕胎的女性和伴侣都未达到一定能够负责且经济稳定的年龄,强行生下可能同样会使父母双方对孩子不负责任,对于孩子同样不公平。 观点 3 :金斯伯格大法官的批评是,失去了合法堕胎的权利,直接攻击的并不是堕胎权,而是人的尊严,作为人平等的尊严。女性快面临生产时应不应当允许堕胎? 观点 1 :允许,堕胎不应当有一个限定期限,因为养育孩子是个很漫长的事情,限定期限(例如五个月)不一定可以想明白。只要胎儿在女性的肚子里,女性就有权利去决定要不要去继续下去。这才是真正的我们去定义的女性权益和堕胎权。 「若孩子大月龄,母亲依然决定堕胎,那么她确定承担风险,依然应当可以决定是否要保留或者剁掉孩子。」 「但是也不是所有怀孕女性都能够想清楚这种风险,增加科研力度可能是减少堕胎危害的一种方式。」 「我们不能因为这种风险就一刀切,不允许堕胎,而是更应该去普及这种风险的发生,让女性在充分了解到风险后权衡利弊下作出自己的选择。」 「剥夺堕胎权不如增强对于怀孕的风险的科普。」 观点 2 :允许,在意外怀孕等的情况下,即使面临生产的时候也是有必要去堕胎,当然母亲选择堕胎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若要禁止(合法)堕胎,女性往往有更多更极端的方式不要这个孩子,(合法)堕胎是一个安全的保护女性的手法。


衍生问题

若女性可以选择将孩子生下来,但是无需承担任何抚养孩子的风险(例如将孩子送到福利院中),或女性可以选择承担引产的风险,那么应该如何选择? 「如果孩子生下来给福利机构抚养,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对于孩子难道不是有一定的不公平性嘛?」 「福利机构能良好的够抚养那么多孩子是一个理想化的情况,这个选择权应该给到母亲,而不是用福利院的解决办法直接禁止合法堕胎。而不是说你一定要二选一,法律就给你选好了,这就不合理。法律(福利院)可以给到母亲另一种选择,但是不能剥夺她们对于堕胎的选择权。」 「可以不允许,因为引产的风险很大,有一定的概率会死在手术台上,所以法律禁止堕胎也有他的理由。而限制或者禁止合法堕胎正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要堕胎,这影响(指越来越多人堕胎的影响)并非很好。(我)支持堕胎,但是堕胎一定是有一定的条件的。」* *注:但是并未讨论到具体条件。 堕胎权丧失的后果——社会生育率与女性堕胎权 「掌权者因为不属于女性这个弱势群体,所以他们更会考虑到社会上的生育率等问题,减少堕胎对于社会生育率有显著的帮助。」 「但是这么做社会也会相对减少结婚率。」 「除了全面禁止堕胎,还可以共同提高社会福利,制定更好的福利计划、让人更想要生育。」 「但是事实上提高生育率最高的方式就是控制堕胎权。(北欧国家禁止堕胎对于下层人口和劳动力的提升是显著的)」 「禁止堕胎权的大多为欠发达国家,美国作为发达国家,会有人意识到自己被压迫,若真正废除堕胎权,则的确会导致许多人考虑怀孕的事情,反而减少结婚率。(没有对于高人口的需求)」 「但是不管发达不发达国家,政策的确会对于生育率有所影响。(例如「双减」政策导致的对于真正上补习班费用的增高而导致的培养孩子成本增高)」 「要不要生确实一定层面取决于「大环境」,但是从女性的角度上讲,生孩子的成本非常高。这种冲突如何应付值得讨论。」 「现代人受到的教育更高,对于自我,对于世界的认知和思考也更多了,对于所追求的价值也不一样了(甚至会觉得不生孩子不谈恋爱会利益最大化)但是这会与社会的发展有所冲突。」 「其实堕胎也并非对于生育率有如此之高的影响。允许堕胎的国家,生育率并没有比不允许堕胎的国家,有大幅的下降。」

「总之,社会利益不应一定大于个人利益。(社会契约论是人先同意被治理,而不是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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